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13Q/2023-2406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省广电局 | 公开日期: | 2023-11-28 |
主题分类: | 广播、电影、电视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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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论述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有关要求,着力探索突破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技术瓶颈,浓厚科技创新氛围,推动培育、申请设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局实验室”)是浙江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高水平研究攻关、支撑和保障重大科技任务、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第二条 省局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重要任务、重点项目、重大工程,以及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和主攻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推动先进技术的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推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示范推广,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省局实验室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生产、研发的设备厂商(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进行建设与运行管理。省局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省局实验室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设立、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优先推荐省局实验室科研成果参加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赛事和评奖活动,优先支持省局实验室向有关部门申报各类科研攻关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是省局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省局实验室管理规定、办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等; (二)统筹省局实验室规划布局,决定省局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和终止,及时公布相关动态; (三)加强省局实验室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研发进展和研究成果等; (四)指导依托单位做好所属省局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五)支持省局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优先支持参与相关重大科技工程,优先委托或推荐承担相关科技项目。 第七条 依托单位要在省广电局的指导下,具体做好省局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省局实验室管理制度,明确依托单位的职责要求、管理流程、保障机制等,对所属省局实验室的人财物进行管理; (二)制定省局实验室章程,明确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及内部运行规则等; (三)组织省局实验室建设工作,提供相对固定的人员、经费、场地、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遴选、聘任省局实验室主任及工作人员; (五)加强所属省局实验室的日常管理,配合省广电局做好省局实验室的检查等相关工作,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立省局实验室,可以由一个依托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多个法人单位整合优势力量联合提出,但应明确一个主要法人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其余作为共建单位。 第九条 依托单位申请设立省局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办公地点在浙江辖区内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者主要在浙江省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生产、研发的设备厂商; (二)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研究方向,且符合浙江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方向、省局实验室规划布局,有利于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所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有利于提升整体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积累; (三)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且在本研究方向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能力较强的高素质科研人才队伍; (四)科研投入能力较强,能够为省局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科研场地、经费支持等条件保障,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研发组织管理能力,有能力承担行业重大科研任务。 第十条 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设立申请书》,包括申请省局实验室的基本信息、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预期建设目标和依托单位法人证明等(详见附件1)。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省广电局。 第十一条 省广电局对省局实验室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审,填写《新申请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评分表》(附件2),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省广电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是否设立省局实验室。 第十三条 省局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依托单位)”。其中,“×××”为省局实验室研究方向的概括性描述。 第十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在自愿的前提下,省广电局择优向国家广电总局推荐申请设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申请条件和相关管理要求; (二)建设和运行时间1年以上; (三)省局实验室最近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四)产生积极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有能力承担国家和行业重大科研任务。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的,应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六条 凡批准设立的省局实验室,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省局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项目,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省局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十八条 省局实验室主任为省局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由依托单位遴选、聘任。省局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学术带头人,主持承担过相关科研项目或参与编制过行业技术规范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依托单位应填写《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主任基本信息表》(附件3),报省广电局。省局实验室主任发生变化时,需及时报省广电局。 第十九条 所有参与省局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并落实省局实验室管理制度要求。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可以组建省局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省局实验室的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等。 学术委员会由行业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原则上依托单位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十一条 省局实验室应具有固定的运行场所,具备支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所需的设备及软件,包括但不限于实验仪器设备、软件、标准、参考数据、消耗品或辅助装置。省局实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清单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局实验室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和管理,使用情况受依托单位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局实验室开展科技创新研究活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任务计划。任务计划由依托单位报省广电局。 第二十四条 省局实验室取得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研究成果,依托单位应及时报省广电局。省广电局组织成果鉴定,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局实验室科技成果管理。依托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做好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等工作。 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若转让已纳入省局实验室科技成果管理的,转让后应及时报省广电局。 第二十五条 鼓励依托单位和省局实验室开展重大科技创新、重要成果发布,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年会、研讨会、论坛、成果发布展示会等。 第二十六条 省局实验室应加强与学术界、产业界以及地方有关部门、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紧紧围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需要积极申请并承担各级项目、课题和省广电局科技创新工作任务等,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及管理流程,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落地应用。省局实验室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示范推广,根据转化情况填写《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成果转化情况表》(附件4),由依托单位及时报省广电局。鼓励依托单位积极推进省局实验室取得创新成果及转化应用参与各类评奖、竞赛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省局实验室申请、建设运行期间,依托单位可根据需要增加与研究方向有关的单位为共建单位。原则上,同一省局实验室的共建单位不超过6家;同一法人主体参与共建的省局实验室数量不超过6家。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与共建单位签订省局实验室共建协议,并对共建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托单位不得向共建单位授予含有省局实验室名称的证牌。共建单位出现违规行为时,依托单位应立即取消其共建资格。共建单位发生变化时,依托单位应及时报省广电局。 第二十九条 省局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内部管理、科研风气和科学道德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以其名义收取会费、加盟费等无实际工作内容的费用。 第三十条 省局实验室运行周期为3年。 第三十一条 省局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终止研究内容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相关书面申请,报省广电局批准。 第五章 延期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省局实验室原则上不延期。确需延期的,依托单位在运行周期结束前3个月,将延长运行周期的书面申请,报省广电局批准。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1次,延期时长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局实验室终止,省广电局对外发布公告,终止省局实验室的名称、机构、证牌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再以省局实验室名义开展活动: (一)省局实验室运行周期结束的; (二)成功申请设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的; (三)主动申请终止的; (四)研究方向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需求存在较大偏差的; (五)不接受省广电局管理,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发生重大违规违法案件等情形的; (六)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应终止的情形。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重点围绕承担任务、科研成果、行业支撑、成果转化、建设运行等方面内容,于每年12月开展省局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填写《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附件5),邀请专家(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或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考核评分表》(附件6)进行考核评分,并根据评分情况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出具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依托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评分表等上述年度考核材料报送省广电局。考核材料中涉密内容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广电局根据依托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视情进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的内容主要是听取工作汇报、查看成果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复核工作结束后,省广电局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省局实验室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80分(不含)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供考核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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