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13Q/2024-2443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文广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4-07-17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发文字号: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解读《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24-07-17 08:31: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执法监督科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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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一)根据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浙江省电影局、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文物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浙文旅执法〔202219号),为规范裁量行为,我局重新修订了《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对处罚裁量的划分主要为从轻处罚30%以下、一般处罚30%至70%、从重处罚70%以上三类,通用于文化、文物、广电、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等文化市场执法法律法规依据,原《裁量基准》大部分与之不一致,故新《裁量基准》对原有的裁量基准予以全部删除,直接适用新《裁量基准》,方便法律法规更新后直接适用,不再出现法律法规修订后裁量适用问题,与新规无缝衔接。

(三)也是“大综合一体化”改革的现实需要。目前,部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事项已经赋权乡镇,各地裁量权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执行的标准不统一,不同程度存在着不当行使裁量权的问题,造成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存在同一违法行为“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和“态度案”等情况的发生。而统一规范裁量权的行使,不仅有利于推进协同执法、联合执法、异地执法,也有利于乡镇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制度政策上无缝对接,形成大都市所具有的开放、融合、共享的发展氛围。 

二、主要内容

(一)该《裁量基准》删除原来的文化、文物、广电、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等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裁量基准,仅对绍兴市地方性法律法规执行了具体的裁量基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裁量结果(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直接适用。绍兴市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裁量基准作为附件形式公布,起到示范适用效果。

(二)《裁量基准》共分为制定依据、裁量适用范围、裁量适用原则、裁量结果、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裁量基准、停业整顿期限裁量基准、多个情节裁量基准、裁量适用过程及要求、裁量行政不当的措施、裁量的解释13部分,通用于文化、文物、广电、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等文化市场执法法律法规依据,并裁量标准更加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三)结合法律目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明确了执法部门使用裁量基准的基本原则、过程、要求及纠正措施。

(四)明确罚款、停业整顿的裁量基准的有关情节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及《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队使用裁量基准时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的情况。

三、主要调整

2024版《裁量基准》,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重大调整裁量适用范围。从“绍兴市、各区(县、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调整“绍兴市、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及赋权乡镇等执法部门在实施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裁量基准》”重大调整了减轻处罚的罚款下限。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的50%调整为10%。

删除了原《裁量基准》中两种从重处罚情形:1.在重大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或执法机构已经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达到追诉标准但司法机关不予立案,退回的案件。

重大调整了罚款的计算方式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下限(含)=(最高罚款倍数-最低罚款倍数)X70%+最低罚款倍数,上限(含)=最高罚款倍数;一般处罚:下限(不含)=(最高罚款倍数-最低罚款倍数)X30%+最低罚款倍数,上限(不含)=(最高罚款倍数-最低罚款倍数)X70%+最低罚款倍数;从轻处罚:下限(含)=最低罚款倍数,上限(含)=(最高罚款倍数-最低罚款倍数)X30%+最低罚款倍数。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下限(含)=(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X70%+最低罚款数额,上限(含)=最高罚款数额;一般处罚:下限(不含)=(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X30%+最低罚款数额,上限(不含)=(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X70%+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下限(含)=最低罚款数额,上限(含)=(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X30%+最低罚款数额。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从重处罚:下限(含)=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X70%,上限(含)=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一般处罚:下限(不含)=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X30%,上限(不含)=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X70%;从轻处罚:上限(含)=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X30%;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4倍(不含)至6倍(含)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2倍(不含)至4倍(含)确定,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2倍(含)以下确定。

(一)重大调整了停业整顿期限的计算方式

1.有明确期限的停业整顿处罚,从轻处罚按照下限期限至上限期限的三分之一确定,一般处罚适用上限期限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确定,从重处罚按照上限期限的三分之二至上限期限确定。

2.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没有明确期限的停业整顿处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所需时间,综合确定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

(二)重大调整了具体裁量基准。删除原文化和旅游篇、广播电视篇、新闻出版篇2466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裁量基准,新制订《绍兴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两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绍兴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系202351日起施行。

(三)其他调整。为使规范性文件区别于法律法规规章,又方便执法部门准确引用具体裁量基准,使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均能简洁明了准确查证,参照技术规范、学术期刊等的常用标题层次模式编排裁量基准,层次表述更加清楚。

四、文件施行

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4716,施行日期是2024716日(该文件因为办案需要的原因,自发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

五、2023年自由裁量不同之处

    本次修改,删除了《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绍市文广旅〔202344号)附件2第二项,其余未做改动。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读,解读人:金奇烽、章楠楠;联系电话:0575-88610122

裁量基准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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