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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需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供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4-02-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文物处(文物安全监管处)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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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梳理,我局已实现地方设定的证明事项清零,现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定的保留证明事项公开如下

序号

证明

适用事项

依据

证明内容

证明形式

出具单位

审批主体

1

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或承担过的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资料

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以下(含乙、二级)资质许可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有从事该项业务的专业技术和经验

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批准文件及验收评估资料

省、设区市、县(市、区)文物部门(部分涉及外省)

设区市文物部门

2

人员证明材料

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以下(含乙、二级)资质许可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数量和从业人员达到法定标准

社保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各技术行业相关部门

设区市文物部门

3

人员证明材料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有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

职称证

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

设区市文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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