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需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供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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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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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文物处(文物安全监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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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梳理,我局已实现地方设定的证明事项清零,现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定的保留证明事项公开如下: 序号 | 证明名称 | 适用事项 | 依据 | 证明内容 | 证明形式 | 出具单位 | 审批主体 | 1 | 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或承担过的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资料 | 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以下(含乙、二级)资质许可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有从事该项业务的专业技术和经验 | 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批准文件及验收评估资料 | 省、设区市、县(市、区)文物部门(部分涉及外省) | 设区市文物部门 | 2 | 人员证明材料 | 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以下(含乙、二级)资质许可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数量和从业人员达到法定标准 | 社保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 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各技术行业相关部门 | 设区市文物部门 | 3 | 人员证明材料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有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 | 职称证书 | 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 | 设区市文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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