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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永利大酒店有限公司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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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文综罚字〔2023〕13号 

案件名称: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案 

当事人:绍兴市永利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伟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因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且提供的一次性用品总量较少,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之原则,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户名:绍兴市非税收收入结算分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O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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