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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辉辉文具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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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文综罚字〔2023〕11号 

案件名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案 

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辉辉文具店 

经营者:蒋永祥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出版物发行业务予以取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出版物《新华字典》4册。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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