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13Q/2023-2402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公开日期: | 2023-08-18 |
主题分类: | 旅游,文化 | 发文字号: | 绍市文广旅〔2023〕44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6—2023—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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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各区、县(市)文广旅游局、执法队,局相关处室: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的要求,我局重新修订了《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8月18日
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制定依据 1.1 为进一步规范绍兴市及各区(县、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2. 裁量适用范围 2.1 绍兴市、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及赋权乡镇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2.2 除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外(详见附件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不再具体制定详细裁量基准,直接适用《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本《裁量基准》等相关裁量规定。 2.3 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及赋权乡镇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具体裁量事项进行细化和量化。 3. 裁量适用原则 3.1 绍兴市、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及赋权乡镇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3.1.1 处罚法定原则。执法机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权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使裁量权,并按照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3.1.2 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3.1.3 程序正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应当全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救济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理由、适用规则、裁量基准以及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3.1.3 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以及违法行为地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因素,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当; 3.1.4 惩教结合原则。行使裁量权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既要惩处违法行为,又要教育、感化、警示当事人自觉守法。 4. 裁量结果 4.1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5. 不予处罚 5.1 不予处罚是指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具有法定不予处罚事由的。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5.2.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2.2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5.2.3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2.4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5.3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4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处罚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5.5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6.1 从轻处罚是指对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较低的幅度予以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对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确定具体处罚措施。 6.2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2.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6.2.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6.2.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2.4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6.2.5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6.2.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6.4 从轻处罚的一般具体裁量规则如下: 6.4.1 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多种可选择处罚种类的,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予以处罚; 6.4.2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6.4.3 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低数额予以处罚;同时具备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备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实施处罚。 6.5 减轻处罚的一般具体裁量规则如下: 6.5.1 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限度以下,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幅度; 6.5.2 规定先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再作其他处罚的,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不作其他处罚; 6.5.3 在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以下予以处罚,但一般不得低于下限数额的10%。 7. 从重处罚 7.1 从重处罚是指对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依法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较高的幅度予以处罚。 7.2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7.2.1 危害国家安全、威胁公共安全和利益的; 7.2.2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2.3 对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7.2.4 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 7.2.5 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7.2.6 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7.2.7 无正当理由不按《调查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或其他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7.2.8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7.2.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7.3 从重处罚的一般具体裁量规则如下: 7.3.1 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多种可选择处罚种类的,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予以处罚; 7.3.2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 7.3.3 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备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以法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 8. 罚款数额裁量基准 8.1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8.1.1 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区间的70%(含)以上确定,下限(含)=(最高罚款倍数-最低罚款倍数)X70%+最低罚款倍数,上限(含)=最高罚款倍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区间的30%(不含)至70%(不含)之间确定,下限(不含)=(最高罚款倍数-最低罚款倍数)X30%+最低罚款倍数,上限(不含)=(最高罚款倍数-最低罚款倍数)X70%+最低罚款倍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区间的30%(含)以下确定,下限(含)=最低罚款倍数,上限(含)=(最高罚款倍数-最低罚款倍数)X30%+最低罚款倍数; 8.1.2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区间的70%(含)以上确定,下限(含)=(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X70%+最低罚款数额,上限(含)=最高罚款数额;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区间的30%(不含)至70%(不含)之间确定,下限(不含)=(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X30%+最低罚款数额,上限(不含)=(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X70%+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区间的30%(含)以下确定,下限(含)=最低罚款数额,上限(含)=(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X30%+最低罚款数额; 8.1.3 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70%(含)以上确定,下限(含)=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X70%,上限(含)=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30%(不含)至70%(不含)确定,下限(不含)=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X30%,上限(不含)=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X70%;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30%(含)以下确定,上限(含)=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X30%; 8.1.4 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4倍(不含)至6倍(含)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2倍(不含)至4倍(含)确定,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2倍(含)以下确定。 9. 停业整顿期限裁量基准 9.1 有明确期限的停业整顿处罚,从轻处罚按照下限期限至上限期限的三分之一确定,一般处罚适用上限期限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确定,从重处罚按照上限期限的三分之二至上限期限确定。 9.2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没有明确期限的停业整顿处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所需时间,综合确定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 10. 多个情节的裁量基准 10.1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10.2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10.3 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11. 裁量适用过程及要求 11.1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报批。 11.2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办案部门所建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办案部门所建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法制审核人员可以要求办案部门提供并作出说明。 11.3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并在集体讨论笔录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11.4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认为《裁量基准》所列处罚幅度对个案当事人作出处罚确有不当、明显不当的,需要跨处罚幅度或在处罚幅度以外对当事人作出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下级实施机关适用上级制定的裁量基准的还应及时将处罚实施情况报制定机关备案。 11.5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具体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12. 裁量行政不当的措施 12.1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改正。 12.2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对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发现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 12.3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13. 裁量的解释及实施 13.1 《裁量基准》涉及再次违法,该次数之间的间隔以二年为限,前次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与后次被查处的违法行为间隔超过二年的,重新计次。 13.2 本《裁量基准》由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绍市文广旅〔2020〕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绍兴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1 《绍兴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2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绍市文广旅〔2023〕44号关于印发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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