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13Q/2023-2402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3-08-18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 发文字号: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解读《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23-08-22 10:10: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服务处)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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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一)根据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浙江省电影局、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文物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浙文旅执法〔2022〕19号),为规范裁量行为,我局重新修订了《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对处罚裁量的划分主要为从轻处罚30%以下、一般处罚30%至70%、从重处罚70%以上三类,通用于文化、文物、广电、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等文化市场执法法律法规依据,原《裁量基准》大部分与之不一致,故新《裁量基准》对原有的裁量基准予以全部删除,直接适用新《裁量基准方便法律法规更新后直接适用不再出现法律法规修订后裁量适用问题,与新规无缝衔接。

(三)也是“大综合一体化”改革的现实需要。目前,部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事项已经赋权乡镇,裁量权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执行的标准不统一,不同程度存在着不当行使裁量权的问题,造成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存在同一违法行为“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和“态度案”等情况的发生。而统一规范裁量权的行使,不仅有利于推进协同执法、联合执法、异地执法,也有利于乡镇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制度政策上无缝对接,形成大都市所具有的开放、融合、共享的发展氛围。 

二、主要内容

(一)该《裁量基准》删除原来的文化、文物、广电、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等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裁量基准,仅对绍兴市地方性法律法规执行了具体的裁量基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裁量结果(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直接适用。绍兴市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裁量基准作为附件形式公布,起到示范适用效果。

(二)《裁量基准》共分为制定依据、裁量适用范围、裁量适用原则、裁量结果、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裁量基准、停业整顿期限裁量基准、多个情节裁量基准、裁量适用过程及要求、裁量行政不当的措施、裁量的解释13部分通用于文化、文物、广电、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等文化市场执法法律法规依据并裁量标准更加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三)结合法律目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明确了执法部门使用裁量基准的基本原则、过程、要求及纠正措施

(四)明确罚款、停业整顿的裁量基准的有关情节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队使用裁量基准时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的情况。

三、主要调整

2023版《裁量基准》,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重大调整裁量适用范围。从“绍兴市、各区(县、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调证为“绍兴市、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及赋权乡镇等执法部门在实施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重大调整了减轻处罚的罚款下限。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的50%调整为10%。

删除了原《裁量基准》中两种从重处罚情形:1.在重大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或执法机构已经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达到追诉标准但司法机关不予立案,退回的案件。

重大调整了罚款的计算方式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下限(含)=(最高罚款倍数-最低罚款倍数)X70%+最低罚款倍数,上限(含)=最高罚款倍数;一般处罚下限(不含)=(最高罚款倍数-最低罚款倍数)X30%+最低罚款倍数,上限(不含)=(最高罚款倍数-最低罚款倍数)X70%+最低罚款倍数;从轻处罚下限(含)=最低罚款倍数,上限(含)=(最高罚款倍数-最低罚款倍数)X30%+最低罚款倍数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下限(含)=(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X70%+最低罚款数额,上限(含)=最高罚款数额;一般处罚下限(不含)=(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X30%+最低罚款数额,上限(不含)=(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X70%+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下限(含)=最低罚款数额,上限(含)=(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X30%+最低罚款数额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从重处罚下限(含)=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X70%,上限(含)=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一般处罚下限(不含)=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X30%,上限(不含)=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X70%;从轻处罚上限(含)=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X30%;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4倍(不含)至6倍(含)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2倍(不含)至4倍(含)确定,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2倍(含)以下确定。

(一)重大调整了停业整顿期限的计算方式

1.有明确期限的停业整顿处罚,从轻处罚按照下限期限至上限期限的三分之一确定,一般处罚适用上限期限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确定,从重处罚按照上限期限的三分之二至上限期限确定。

2.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没有明确期限的停业整顿处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所需时间,综合确定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

(二)重大调整了具体裁量基准。删除原文化和旅游篇、广播电视篇、新闻出版篇24项66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裁量基准,新制订《绍兴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两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绍兴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系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其他调整。为使规范性文件区别于法律法规规章,又方便执法部门准确引用具体裁量基准,使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均能简洁明了准确查证,参照技术规范、学术期刊等的常用标题层次模式编排裁量基准,层次表述更加清楚。

四、文件施行

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3818,施行日期是2023818日(该文件因为办案需要的原因,自发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读,解读人:金奇烽、章楠楠;联系电话:0575-886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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