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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晋越美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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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文综罚字〔2023〕8号 

案件名称:绍兴市晋越美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当事人:绍兴市晋越美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D6W5K8J 

法定代表人:陈美英 住 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实大厦501~504室、601~604室、701~704室、801~804室1401~1404室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在房间内预置多种类型一次性用品,情节较为严重,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户名:绍兴市非税收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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