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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成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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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综罚字〔2023〕5号


当 事 人:李秋成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304191967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耒阳市XX镇XX村X组 


2023年4月18日15时05分,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越城区斗门街道袍渎居居民委员会内李秋成(以下简称“当事人”)租房进行检查,发现其租房外楼道上放置有卫星地面接收天线,租房内桌上放置有卫星地面接收终端,可收看包括西藏卫视在内的境内卫星电视节目31套,无地方台。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其表示未申领,无法提供。经现场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过程及现场情况已拍照固定。本次检查于2023年4月18日16时10分结束。 4月19日, 我局对当事人以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初开始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关于“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且主动配合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未造成不良影响,违法情节一般。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执行标准》第(十七)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第2档: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套。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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