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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五环彩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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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综罚字〔2023〕2号 


当 事 人:绍兴市五环彩印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0535334K 

印刷经营许可证:(浙)印证字第D-063号 

法定代表人:金爱娟 住 所:浙江省绍兴生态产业园凤鸣路 


2023年2月28日上午10时01分,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绍兴生态产业园凤鸣路的绍兴市五环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法定代表人金爱娟陪同检查。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现场正在印制印有“MANCHESTER MILLS”字样包装装潢印刷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该产品相关委印资料,金爱娟现场提供美国MANCHESTER MILLS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书》及浙江时光家纺有限公司的《供货(加工)合同》,无法提供该印刷品的备案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对金爱娟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金爱娟在笔录及相关文书上签字。执法过程及现场情况已拍照固定。检查于2023年2月28日11时30分结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3月1日, 我局对当事人以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予以立案调查。 3月9日,执法人员对金爱娟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现已查明:当事人印制的印有“MANCHESTER MILLS®”字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系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当事人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60.06元。当事人未收订金或其他相关费用,未产生违法所得。 2023年3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综罚告字〔2023〕2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且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规行为,违法情节较轻,结合《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户名:绍兴市非税收收入结算分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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