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啵比特娱乐有限公司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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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文综罚字〔2023〕16号 案件名称:绍兴啵比特娱乐有限公司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法定代表人:袁平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内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之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规行为,违法情节一般,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1.2“……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区间的30%(不含)至70%(不含)之间确定,下限(不含)=(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30%+最低罚款数额,上限(不含)=(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70%+最低罚款数额;……”,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66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户名:绍兴市非税收收入结算分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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