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府山壹酒店有限公司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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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文综罚字〔2023〕14号 案 件 名 称:绍兴府山壹酒店有限公司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案 当 事 人:绍兴府山壹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权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处罚日期:二O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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