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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张锡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6-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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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文综罚字〔2022〕3号 

案件名称: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 

当事人:孙张锡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2年初始,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5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综罚告字〔2022〕3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的规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的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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