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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海蓝星空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4-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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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越文综罚字〔2022〕1号 


当事人: 绍兴市海蓝星空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MA29DDH036)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绍越文网服064) 投资人: 徐伟(身份证号:33062119701015****)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美安居C区252号 


2022年1月7日15时00分,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单琳超、钟春江经依法亮证,告知权利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绍兴市袍江工业区美安居C区252号的绍兴市海蓝星空网吧进行检查。场所正在经营中,检查发现两名疑似未成年人在上网,经马山派出所核实两人为未成年人。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随后,执法人员制作执法笔录,两名未成年人和投资人许伟签字确认,同时对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固定。 1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事立案调查。 1月20日,绍兴市海蓝星空网吧投资人徐伟来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  现已查明:2022年1月7日,绍兴市海蓝星空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方*楠(身份证号:33060220060825****)和王*(身份证号:41152520060228****)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越文综检(勘)字〔2022〕01号),证明现场检查、执法程序合法,证明绍兴市海蓝星空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2、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程序合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和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3、未成年人方*楠和王*的人员档案及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方*楠和王*为未成年人及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4、绍兴市海蓝星空网吧营业执照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绍兴市海蓝星空网吧的企业信息,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投资人徐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徐伟的基本身份信息; 6、对投资人徐伟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绍兴市海蓝星空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及所有证据都经徐伟质证; 7、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越文综罚字[2020]3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第二次被查获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当事人系第2次被查获上述违法行为,鉴于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序号4“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的”档“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2月17日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越文综罚告字〔2022〕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恒信银行营业部交纳罚款(户名: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4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 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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