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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昆吾文化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2-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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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虞)文综罚字〔2021〕21号 


当 事 人:绍兴昆吾文化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D7D8FXQ 


绍兴昆吾文化有限公司未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一纸倾城网站上发布原创小说供上网者付费阅读,该行为构成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属于网络出版服务行为。一纸倾城网站内《代号:弑神》、《白月光学长他真香》两本书的个别章节存在禁止内容。本案违法所得为2328元,违法经营额为2383元。无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与专用工具。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网络出版服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第三档“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以上的,并处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绍兴昆吾文化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83元;2、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虞区便民中心监察窗口(账号:7334 1101 9590 0002 396 账户名称: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账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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