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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都唛娱乐城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2-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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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越文综罚字〔2021〕28号


当 事 人:绍兴市越城区都唛娱乐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2MA29DH9E8D)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浙娱歌20213306020031) 

经营者:连红全 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金帝银泰城10幢301室 


2021年10月27日,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塔山派出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绍兴市越城区都唛娱乐城(都唛量贩KTV)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有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10月29日将2名未成年人和场所经理的询问笔录复印件3份共13页以及两名未成年人身份资料(网查)1份和行政案件线索移交单1份移送给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线索移送后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01日15时20分左右到该场所,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进入绍兴市越城区都唛娱乐城(都唛量贩KTV)检查,该场所经理李某龙陪同检查,询问了移送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一事,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相关执法过程和证据进行拍照固定。随后,执法人员制作了执法笔录,场所经理李某龙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固定,调取监控录像。 经批准,2021年11月3日我局对绍兴市越城区都唛娱乐城(都唛量贩KTV)以涉嫌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07日,绍兴市越城区都唛娱乐城(都唛量贩KTV)经理李某龙来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本案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确认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成立。 现已查明: 1、绍兴市越城区都唛娱乐城(都唛量贩KTV)是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 2、该场所816包厢接纳的客人中张某瑞、熊某芯两人为未成年人; 3、当晚816包厢的消费者被派出所带走故未结账,无违法所得。 整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塔山派出所移送的未成年人张某瑞、熊某芯两人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共10页以及未成年人张某瑞、熊某芯两人身份资料(网查)2份、绍兴市越城区都唛娱乐城(都唛量贩KTV)经理李某龙询问笔录1份共3页和行政案件线索移交单1份,证明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 2、对未成年人张某瑞、熊某芯两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共2页),证明2021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对未成年人张某瑞、熊某芯两人的调查(询问)过程程序合法,张某瑞、熊某芯两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和去过该场所KTV的事实;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越文综检(勘)字〔2021〕115号)(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执法程序合法,证明发现绍兴市越城区都唛娱乐城(都唛量贩KTV)接纳未成年人的有关调查过程; 4、绍兴市越城区都唛娱乐城(都唛量贩KTV)经理李某龙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 页),证明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共10页),证明2021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对绍兴市越城区都唛娱乐城(都唛量贩KTV)的执法过程程序合法,证明绍兴市越城区都唛娱乐城(都唛量贩KTV)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6、绍兴市越城区都唛娱乐城(都唛量贩KTV)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页,证明该场所是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 7、连红全、李某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连红全与李某龙的身份信息; 8、《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李某龙受绍兴市越城区都唛娱乐城(都唛量贩KTV)经营者连红全的委托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之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之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文化和旅游篇的《娱乐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第(三)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没有非法财物,且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工作,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2年 1月 6日向你场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越文综罚告字〔2021〕28号),你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对你场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千元整。 你场所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恒信银行营业部交纳罚款(户名: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4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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