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百舸宾馆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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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文综罚字〔2022〕6号 案件名称:绍兴市柯桥区百舸宾馆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案 当事人:绍兴市柯桥区百舸宾馆 经营者:丁少龙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客房预置一次性用品的行为,构成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在房间内预置多种类型一次性用品,情节较为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处罚日期:2022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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