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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源标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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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越文综罚字〔2021〕21号 


当事人:蒋源标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260312246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2MA2FGUHNX3)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绍越新出(出版)字第087号) 

经营者:蒋源标(身份证号:33060219******1019) 经营场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金时代广场小商品城A区13号摊位 


2021年07月12日20时05分,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陈国华、陈华星经依法亮证、告知权利和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金时代广场小商品城A区13号摊位(蒋源标)书店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书店存在销售的其他出版物涉嫌非法出版物。执法队员请示分管领导后,对该书店正在销售的《伪装学渣》等18册涉嫌非法出版物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随后,执法人员制作了执法笔录,书店现场负责人蒋源标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固定。 7月14日,经批准,我局对该场所涉嫌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一事立案调查。 8月23日,书店经营者蒋源标来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 现已查明:2021年7月12日,该书店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越文综检(勘)字〔2021〕111号)(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执法程序合法,证明蒋源标的书店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共1页),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程序合法和证据先行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附物品清单)2份(共4页)(证明在7日内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依法作出处理); 4、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程序合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和该场所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5、蒋源标书店《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该书店的企业信息,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出版物经营场所; 6、蒋源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蒋源标是该书店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7、网络截图1份(共1页) ,证明该书店的营业执照的注册号(330602603122467)已更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2MA2FGUHNX3); 8、对蒋源标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7页),证明该书店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 9、绍兴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认定)书(附:鉴定(认定)出版物样本清单)1份(共3页)、北京时代华文书局有限公司声明复印件1份(共1页)、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关于《撒野.完结篇》的鉴定意见复印件1份(共1页)、北京联合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物鉴定函复印件1份(共1页)、贵州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关于对《撒野.2》进行协助鉴定的函复印件1份(共1页)、四川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关于对《无羁》的鉴定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默读》的鉴定函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伪装学渣》等18册(本)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经调查确认,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印、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非法出版物数量较少,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且违法所得较少,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较轻,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篇之《出版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5,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我局已于2021年8月26日向你场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越文综罚告字〔2021〕21号),你书店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对你场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伪装学渣》等18册非法出版物;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你书店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恒信银行营业部交纳罚款(户名: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书店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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