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易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越文综罚字〔2021〕20号 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易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DRM05U)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身份证号:14102119780618****)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17号3层 2021年7月8日11时00分,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黄涧锋、单琳超、钟春江在依法亮证,告知权利和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17号3层的绍兴市越城区易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正在经营中,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行为。据此情况,执法人员制作相关执法文书,经电话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对相关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公司现场负责人刘*玮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固定。7月8日,经批准,我局对你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一事立案调查。 7月15日,绍兴市越城区易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玮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保荣委托来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 现已查明: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出版物尚未发行,印刷总费用为72元,认定违法经营额为72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越文综检(勘)字〔2021〕206号)(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执法程序合法,证明绍兴市越城区易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违法行为; 2、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程序合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和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违法事实;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绍越文综保字〔2021〕202号)及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绍越文综保告字〔2021〕202号)及物品清单各1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第三部分方程篇》出版物4册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规定时间内对上述物品作出拟没收的处理决定; 4、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刘*玮受绍兴市越城区易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保荣委托的事实); 5、绍兴市越城区易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绍兴市越城区易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信息,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公司; 6、对受委托人刘*玮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绍兴市越城区易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违法事实及所有证据都经刘*玮质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较轻,且公司事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九条序号1“情节较轻的”档“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我局已于2021年8月5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越文综罚告字〔2021〕20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第三部分方程篇》出版物4册; 2、并处4000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恒信银行营业部交纳罚款(户名: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4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8月11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