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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悠佳优室内游乐园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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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综罚字〔2021〕19号 


当 事 人:绍兴市越城区悠佳优室内游乐园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D6EN77E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绍越文游艺002 

投 资 人:张崇谱 住 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秀路与群贤路交叉口洋泾湖22-1地块21#楼宝龙广场M-F2-001/041/042 


2021年7月28日下午,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秀路与群贤路交叉口洋泾湖22-1地块21#楼宝龙广场M-F2-001/041/042的绍兴市越城区悠佳优室内游乐园(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常经营中,现场负责人胡某海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前发现有消费者正在游玩该设备,经调查,该消费者名叫韦某银,2004年8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020320040816XXXX,系未成年人。执法人员遂即对韦开银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现场负责人胡某海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胡某海在笔录及相关文书上签字,执法过程及相关证据已拍照固定。 7月29日, 我局对当事人以涉嫌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予以立案调查。 同日,执法人员对投资人张崇谱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现已查明:依据《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2021年7月28日,该场所现场消费者韦开银所游玩的“拳皇”游戏设备系电子游戏设备(机),当事人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元。 2021年8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综罚告字〔2021〕19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主动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较轻,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户名:绍兴市非税收收入结算分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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