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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林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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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综罚字〔2021〕18号 


当 事 人:胡俊林 证件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33252919660913XXXX 

住 址: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XXXXXXXX 


2021年7月14日上午,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绍兴市袍江斗门镇坝头丁村1-6-5号出租房进行检查,发现该房屋顶上放置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天线,该房系胡俊林租用,屋内放置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终端,可收看包括天津卫视、河北卫视在内的38个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无地方台。执法人员要求胡俊林提供《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其表示无法提供。经电话请示局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套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先行登记保存,对胡俊林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过程及相关证据已拍照固定。 7月14日, 我局对当事人以涉嫌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前后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使用至今。 2021年7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综罚告字〔2021〕18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鉴于当事人接收的节目均为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情节较轻,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十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第一档,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天线1套、卫星地面接收终端1台)。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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