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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皓运印刷有限公司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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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综罚字〔2021〕17号 


当 事 人:绍兴皓运印刷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98353217T; 印刷经营许可证:〔浙〕印证字第D1-1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友 住 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梅峰村东园工业区旁(东园路5号) 


2021年6月21日下午,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梅峰村东园工业区旁(东园路5号)的绍兴皓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厂房内堆放有印有“ECD®GERMANY”字样包装装潢印刷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印刷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仅能提供该印刷品的印刷版3张。据此情况,执法人员对王文友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王文友在《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文书上签字,执法过程及相关证据已拍照固定。 6月22日, 我局对当事人以涉嫌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予以立案调查。 7月8日,执法人员对王文友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王文友提供该产品委印方的印刷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及该产品国外商标注册证。 现已查明:根据当事人7月8日提供的相关委印材料,其于2021年6月接受委托印刷含有“ECD®GERMANY”字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系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当事人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50元,因当事人未收订金且未交付,故未产生违法所得。 2021年8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综罚告字〔2021〕17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之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且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规行为,违法情节较轻,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户名:绍兴市非税收收入结算分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柯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O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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