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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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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可移动文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丰富博物馆藏品,促进博物馆学术研究和陈列展览工作,绍兴博物馆秉承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推进可移动文物和重要历史见证物的征集工作,完善藏品征集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藏品征集须经馆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拟征购的文物或其他藏品要在网上公示,并接受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理事会的监督。 二、藏品征集管理 第三条 藏品征集范围在绍兴市境内出土和发现的,或者在外地但与绍兴的历史和名人有关的下列可移动实物以及资料: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窑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古建筑构件和石刻、石雕、壁画等; 2.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实物; 3.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民风习俗、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 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标本; 7.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标本; 8.具有代表性的矿物标本; 9.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和社会变革的重要见证物; 10.经馆务会议决定有必要征集的其他物品。 第四条 藏品征集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购买,是指向个人或者文物商店、非国有博物馆等公开出售的合法藏品,也可以从合法的拍卖市场拍得藏品; 2.接受捐赠,是指个人或者社会组织捐赠给博物馆的合法藏品; 3.调拨或者交换,是指国有博物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或者交换; 4.考古出土文物,是指经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由考古发掘单位向博物馆移交的考古出土文物; 5.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藏品,如:《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 绍兴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工作,应结合本馆的特性,围绕学术研究、陈列展览和珍贵文物面临流失的抢救性保护等业务工作而展开。 第六条 要切实保证征集藏品的质量。征集单件藏品原则上限定于珍贵文物、标本;在成组成套藏品中,珍贵文物、标本也应占一定的比例;因陈列展览中特别需要或者在本馆藏品体系中的稀缺文物、标本,则可适当降低其他方面要求。 第七条 藏品征集程序: 1.把藏品征集工作列入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并将藏品征集预算纳入博物馆年度经费预算之中。如果遇到特别重要文物的征集机遇,可以通过文物主管部门申报临时征集计划和预算; 2.绍兴博物馆设立“文物鉴定和藏品征集评估小组”,指导职能部室做好藏品征集工作,所有拟征集的藏品需经该评估小组的初步鉴定和评估,并将初步鉴定和评估意见提交馆务会议讨论决定; 3.藏品正式进入征集程序后,须报请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博物馆处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或者委托省、市文物鉴宝机构对拟征集(包括捐赠)的文物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专家组不得少于三人,文物真伪一票否决制; 4.有偿购买经济价值较高的文物,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果文物为唯一性的,则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程序。中标者要出具有效的正式发票作为结付凭证; 5.绍兴博物馆出具藏品征集相关收据,收据须原持有人签名确认,单位的须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对于购买和捐赠的藏品要与原持有人签订协议书; 6.新征集的藏品要及时登录藏品总登记账,并开出入库凭证,经保管部负责人和库房管理员确认签名,移交藏品库房保管。 三、征集经费管理 第八条 按照博物馆藏品征集年度财政预算,认真落实藏品征集项目,经费使用必须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务求实效。 第九条 藏品征集经费支付按照财务制度执行,账目清楚,手续规范,接受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1.藏品收购费,指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藏品成交的费用(包括相应税金、拍卖佣金等); 2.奖励费,指为了鼓励积极向博物馆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奖励费用;提供重要文物有价值的信息奖励; 3.调拨、交换补偿费,指绍兴博物馆如果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进行藏品调拨或者交换,因价值不对等,按照《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原收藏单位适当经济补偿的费用; 4.保管费,指藏品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保险费,指征集的珍贵藏品在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2.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文物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论证所需的费用; 3.其他费用,指为重大捐赠项目举行捐赠表彰仪式和接待藏品捐赠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根据财政部门意见执行; 4.严格控制间接费用的支出额度。 四、附则 第十一条 绍兴博物馆在实施藏品征集工作中,应严格履行职责,经办人员要廉洁自律,遵循职业道德,不得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制订的《绍兴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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