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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蓝色飞碟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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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文综罚字〔2021〕10号 


当事人:绍兴市柯桥区蓝色飞碟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绍柯桥文网 服02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79356149M 

投资人:陈延云 经营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浙纤新村北区3幢二楼 


2021年4月19日14时27分,绍兴市柯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李兴浩、朱梅屏、竺思宇依法亮证对绍兴市柯桥区蓝色飞碟网吧进行检查,当事人处于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在店长沈雅红的协助下,查看了技术监管软件(清网卫士),该软件显示状态为异常,在线0台。执法人员查看了Pubwin收费系统,显示有28台电脑正在上网消费。执法人员对以上情况进行拍照固定,要求现场负责人立即改正技术监管软件(清网卫士)离线异常情况。现场负责人沈雅红对以上情况签字确认。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本局于2021年4月20日批准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4月27日下午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潘自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其承认该网吧因服务器重启,未及时开启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清网士卫)的事实,并对本案相关证据签字确认。通过上述调查,结合检查当天现场证据,现已查明:绍兴市柯桥区蓝色飞碟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清网卫士)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由经当事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绍柯)文综检(勘)字〔2021〕14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执法过程及当事人电脑未安装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清网士卫)的事实; 2、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执法过程及当事人电脑未安装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清网士卫)的事实; 3、调查询问通知书〔(绍柯)文综调通字〔2021〕14号〕1份,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4《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注册信息和投资人陈延云的身份。 5、投资人陈延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陈延云的身份信息; 6、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潘自强作为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身份。 7、委托代理人潘自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潘自强的身份信息; 8、对潘自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其作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同时也证实了当事人电脑未安装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清网士卫)的事实。 2021年5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文综罚告字〔2021〕10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之规定。另经查阅行政处罚档案,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属首次被查获,且及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情节较轻。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6”,“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首次被查获的,处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先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文广旅局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财政专户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54。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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