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兄弟情深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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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越文综罚字〔2021〕17号 当 事 人:绍兴市越城区兄弟情深网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95567077U 住 所:绍兴市二环北路98号金利门红木广场一楼 投 资 人:杜华军 2021年06月22日14时40分左右,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绍兴市二环北路98号金利门红木广场一楼的绍兴市越城区兄弟情深网吧进行检查。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在现场网吧店长付某海陪同下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网吧服务器端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软件(清网卫士)未启动,网吧服务器及正在营业中的51台电脑均呈离线状态。据此情况,执法人员要求立即启动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软件(清网卫士),在现场对该网吧店长付东海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现场执法情况及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固定。经立案调查,证实其违法事实成立。 6月23日,我局对绍兴市越城区兄弟情深网吧以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予以立案调查。 6月27日,受委托人付某海来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本案调查询问。 现已查明:截至6月22日下午在被我队执法人员查处之时,该网吧已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软件(清网卫士)23.6小时。 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越文综检(勘)字〔2021〕109号)(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执法程序合法,证明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软件(清网卫士)离线及有关调查过程; 2、对该网吧店长付某海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 2 页),(证明该网吧没有启动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软件(清网卫士),致使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软件(清网卫士)的事实; 3、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1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和该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事实;; 4、对受委托人付某海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经付某海质证确认该网吧没有启动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软件(清网卫士),导致了该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软件(清网卫士)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 5、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该网吧投资人、委托人杜华军和受委托人付某海的委托、受托关系; 6、网络巡查截屏证据1份(共1页),证明该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导致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软件(清网卫士)脱离监管23.6小时的事实。 2021年7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越文综罚告字〔2021〕17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之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文化和旅游篇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6第一档“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首次被查获的,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是第一次因该案由被查获,且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工作,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恒信银行营业部交纳罚款(户名: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O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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