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的版权保护意识,鼓励企业知识创新--绍兴发布版权行政执法案例 | ||||||
|
||||||
为迎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传递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指导作用,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筛选出12个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充分提现了绍兴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动作为,护航文化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心。以下为12个典型案例(排名不分先后):
一、“制伞企业”侵犯著作权系列案件 (一)办案单位: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执法机构: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基本案情和处理结果: 案例1:绍兴XX伞业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 案情概要:2020年12月,执法人员对绍兴XX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正在加工制作一批儿童雨伞,印有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治愈系动物绘》相关漫画图案,但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核查图案来源。共加工制作涉案童伞832把,涉及金额6841元。 行为性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1.没收侵权复制品:832把侵权童伞;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案例2:绍兴XX伞业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 案情概要:2021年1月,执法人员根据案例1的线索对另外一家绍兴XX伞业有限公司展开调查,发现案例1中的涉案童伞系该公司订制并提供印好图案的伞布。该公司在明知涉案图案为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仍擅自利用图案订制童伞、伞布,用于销售牟利。共通过印刷公司印刷伞布795米,订制雨伞832把,涉案金额10699元。 行为性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案例3:绍兴XX数码印花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 案情概要:2021年3月,执法人员根据案例1、2中的线索,对绍兴XX数码印花有限公司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未核查图案来源以及著作权权属的情况下,为案例2中的企业提供涉案伞布的印刷服务。共印刷伞布795米,涉案金额2385元。 行为性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四)指导意义: 1.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案件查办,及时制止了三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回应了权利人的诉求,有效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提升制伞企业的法律意识。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普遍表示“不知道”自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没想到这么严重”,反映了部分生产者著作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本案提升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亦是对上虞区伞业市场的一次警示,有利于促进文化企业不断规范、健康发展。 3.推进执法队自身建设取得新突破。上述案件是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办的著作权侵权连锁案件,案件牵涉多方当事人,调查需要沿着线索层层深挖,证据审核要反复对比印证,系列案件的成功查办推动了执法队办案能力实现新的突破,也为以后系列案件的查办提供了借鉴和指导。
二、杨XX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一)办案单位: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执法机构: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基本案情: 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材料反映: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杨XX在外地通过“微店”APP开设店铺,以约50元一笔的价格非法销售5TB侵权类电子书合集,交易人数200余名,涉案金额上万元。 (三)处理结果: 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其作品系列案
(一)办案单位: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执法机构: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案例1:卫X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案情概要:2020年8月,根据检察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开展立案,调查发现卫XX从2018年开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通过销售会员牟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2:卫俊X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案情概要:2020年8月,根据检察机关移交的不起诉案件线索,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开展立案,调查发现卫XX从2018年开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通过销售会员、软件开发、平台搭建及维护牟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000。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3:李X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系列案 案情概要:2020年8月,根据检察机关移交的不起诉案件线索,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开展立案,调查发现李XX从2019开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通过微信公众号销售电子书会员获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5000元。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4:孙X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系列案 案情概要:2020年8月,根据检察机关移交的不起诉案件线索,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开展立案,调查发现孙X从2018年8月开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通过淘宝店铺、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销售电子书会员牟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9785元。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40000元。 (三)指导意义: 上述案件为新型网络平台及新兴媒体系列侵权类案例,体现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维护文化市场安全稳定的信心与决心。无论违法人员身处何地、通过何种途径进行不法行为,文化执法机构都将不遗余力,一查到底。同时,案件的成功办结,也为打击互联网侵权行为提供了参考与借鉴。
四、绍兴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一)办案单位: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执法机构: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根据省扫黄打非转交的线索,《金版策划·高考总复习·历史》及《8848学考逐题突破.历史》涉嫌非法出版物并在绍兴销售,绍兴葛某系收货人,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对葛某展开调查,发现其以绍兴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上述出版物发行活动,经绍兴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出版物均系盗用出版社书号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一并对中间环节绍兴XX书店及涉案出版物流向的学校、学生进行了调查,最终确认涉案非法出版物共计3858册,违法经营额达37858元,违法所得12125.38元。 (三)处理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125.38元; 2.罚款人民币151432元。 (四)指导意义: 本案当事人将非法出版物通过绍兴XX书店直接销售(推荐)给学生、家长、教师,数量多、违法经营额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这反映出一些学校、学生缺乏基本的出版物(版权)鉴别意识,也反映出一些出版物经营者对出版物把关不严,为非法出版物流通提供了土壤。本案的处理给出版物经营者加强规范经营敲响了警钟,也提醒广大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务必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出版物,并妥善保留购书票据。
五、《地理学考、选考易错题及模块综合测试》 非法出版、印刷、发行案 案例1:绍兴XX书业有限公司、郑XX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一)办案单位: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执法机构: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根据上级通报,绍兴XX书业有限公司涉嫌参与杭州XX图书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行为。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绍兴XX书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绍兴XX书业有限公司和郑XX涉嫌非法出版《地理学考、选考易错题及模块综合测试》,数量40000册,涉案金额达30万元。因该案涉案金额及数量巨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处理结果: 已移交公安机关,目前郑XX和钱XX(绍兴XX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被取保候审。 (四)指导意义: 本案中,图书出版流程中的作者、出版社、印刷企业、书店均有涉案,形成一个非法出版的闭环利益链,且仅一套出版物涉案金额就高达30万,该案的依法处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对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领域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希望能大力提升出版流程中各个主体的合法经营意识。 案例2:绍兴市XX印刷有限公司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案 (一)办案单位: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执法机构: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根据上级通报,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绍兴市XX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印刷的《地理学考、选考易错题及模块综合测试》无法提供印刷委托书。后经立案调查和绍兴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当事人接受书商的委托,采用先引后补手续的方式,在未与出版社签订印刷委托合同、未验证印刷委托书的情况下,开展涉案图书印刷活动,系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之规定。本案,涉案图书的承印数量为20000套,实际印刷数量为36800册(其中5600册印好未发货),涉案金额为89000元,无违法所得。 (三)处理结果: 1.没收非法出版物5604册(包括被扣押的样书); 2.罚款人民币44.5万元; 3.责令停业整顿10天。 (四)指导意义: 目前,先印图书后补印刷合同和印刷委托书的违规现象在出版物印刷市场仍时有发生,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仍有很多印刷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或者过于自信,未依法先验证委托书再印刷出版物,该行为在印刷委托书拿不到的情况下导致所印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从而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涉案数量多金额巨大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案涉案金额较大,罚款数额高达44.5万,一次习以为常的侥幸行为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差点构成刑事犯罪(该案系移交公安机关,因印刷业主不具备主观故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退回的案件)。因此,本案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提醒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流程开展印刷经营活动,并妥善留存验证手续资料。
六、蔡XX等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一)办案单位: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执法机构:诸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根据上级转办的举报线索,诸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位于诸暨市XX大厦XX楼的XX房内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摆放有小学语文下册《课堂笔记》等5600册,涉嫌非法出版物。后经立案和认定系非法出版物,因发行数量已超过5000册,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处理结果: 已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已对蔡XX等四人予以刑事拘留,并进一步深挖印刷源头。 (四)指导意义: 本案当事人虽采用网络途径销售,且办公场所及储存仓库极其隐蔽,但仍难逃法律的制裁,该案的查获得益于消费者的举报,因此,为了更好维护出版秩序,我们呼吁消费者对不良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侵权行为及时向各地“扫黄打非”部门、文化执法机构提供线索,根据《“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涉及“扫黄打非”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将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