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凯星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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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综罚字〔2020〕16号 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凯星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2789695224T 投资人:孙X 住 所:绍兴市摩尔城环城北路29号 2020年11月20日上午,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绍兴市摩尔城环城北路的绍兴市越城凯星网吧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正常营业,检查发现当事人开机的所有电脑“清网卫士”(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处于离线状态。陪同检查的前台杨XX称前段时间服务器电脑故障进行维护后,导致“清网卫士”监管软件未开启。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清网卫士”(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重新上线。执法人员对杨会会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杨XX在相关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相关证据已拍照固定。 11月23日, 我局对当事人以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案予以立案调查。 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贺XX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现已查明: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0年12月0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综罚告字〔2020〕16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之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6”,处罚幅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首次被查获的,处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系首次因该案由被查获,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户名:绍兴市非税收收入结算分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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