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大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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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综罚字〔2020〕4号 当 事 人:绍兴大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52239273 法定代表人:张军 住 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大禹陵景区内办公楼 2020年8月24日,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绍兴城东南面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禹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大禹陵禹庙西北面、西面、西南面有建设工程,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经询问建设方(发包方)绍兴大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孟某飚,其介绍西面祭禹台为一期工程,西南面为大禹纪念馆、大禹研究院,为二期工程。执法人员依法向现场负责人孟某飚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要求其提供该建设工程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其向执法人员提供一期的先行施工联系单、立项的备案用地许可证、施工合同等,二期的立项、规划的工程证、施工许可证等资料,但其设计方案未经国家文物局同意。据此情况,执法人员对孟飚飚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一期、二期相关负责人陈某明、刘某华,绍兴诚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耀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填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绘制《现场检查(勘验)图》。执法过程及证据已拍照取证,相关人员经确认后在笔录上签字捺印并在《现场检查(勘验)图》上指出一期、二期建设工程具体位置。 8月25日,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以涉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予以立案调查。 11月9日,对受委托人孟某飚进行进一步调查询问。 11月12日,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专家对“大禹陵景区(公祭典礼)提升项目”工程对大禹陵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情况予以认定并出具了《关于大禹陵保护区划内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为:“突破了二级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要求,对大禹陵建设控制地带的历史风貌造成了较大的破坏,经过整改难以恢复原貌。” 11月13日,执法人员提取《关于大禹陵保护区划内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认定意见》文件。 现已查明: 1、大禹陵系1996年11月20日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2、在大禹陵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系“大禹陵景区(公祭典礼)提升项目”,工程发包人系绍兴大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原绍兴会稽山度假区大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该工程分为一期工程、二期工程。一期工程自2019年8月29日开始施工,现已竣工,系浙江超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二期工程自2020年1月7日开始施工,现已停工,系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国家文物局同意; 3、经专家认定,该建设工程对大禹陵建设控制地带的历史风貌造成了较大的破坏,经过整改难以恢复原貌。 2020年11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综罚告字〔2020〕第4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关于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鉴于该工程对大禹陵建设控制地带的历史风貌造成了较大的破坏,后果严重,经过整改难以恢复原貌,经我局党委班子集体讨论同意,责令当事人改正(使得大禹陵建设工程项目与大禹陵历史风貌相协调),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地址:绍兴市胜利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O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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