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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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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虞)文综罚字〔2021〕18号


当 事 人:杨博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6228261987XXXXXXXX 

住址:甘肃省宁县中村镇乔家村X组XX号 


绍兴市上虞区寻路户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经立案调查:2021年8月13日下午,接群众举报,称绍兴市上虞区寻路户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路公司”)涉嫌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并提供了关于寻路公司在运营的一个名称为“户外寻路”的旅游宣传微信公众号的线索。 2021年8月14日,执法人员陈燕娜、唐巧娟通过手机浙政钉APP掌上执法平台,查询了关于寻路公司的主体基本信息,未发现其具备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资质。 2021年8月19日17时12分,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陈燕娜、唐巧娟在上虞区市民大道二路一号文化艺术中心424办公室,通过执法人员唐巧娟的个人手机自带录屏功能,对名为“寻路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进行了远程勘验。执法人员对关键页面进行了截屏取证,拍摄了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网络巡查的现场照片,并将相关内容固定为证据。整个远程勘验过程于2021年8月19日17时16分结束,并制作了《远程勘验笔录》。 2021年8月26日14时50分,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陈燕娜、葛继华、唐巧娟根据举报线索,来到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秀中路273号4号楼223-A室的寻路公司,寻路公司正在正常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博(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场。执法人员经过亮明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确认无需回避后,对该场所开展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场所拥有两本营业执照,名称分别为《绍兴市上虞区寻路户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和《南京驴时代旅游顾问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营业部》,同时还有一张名称为南京驴时代旅游顾问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营业部的《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经询问,当事人称,绍兴市上虞区寻路户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是其自己注册成立的一家户外活动策划公司,后来为了组织旅游活动,与南京驴时代旅游顾问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南京驴时代旅游顾问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营业部。经现场询问,当事人表示名称为“寻路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是其以“绍兴市上虞区寻路户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名义注册并运营,该公众号上的所有关于旅游活动宣传、招徕信息也是其发布的,同时当事人表示其之前确实是组织过一次8月7日至8月9日前往东极岛的旅游活动,但因为疫情没有成行,也未签订旅游合同。执法人员对现场两份寻路公司《活动策划合同书》原件进行复印固定为证据。据此,寻路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对当事人制作了现场询问笔录,整个检查过程当事人全程在场。此次检查于2021年8月26日15时50分结束。 2021年8月26日下午,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陈燕娜、葛继华对本案举报中涉及的东极岛三日游旅游活动的游客代表赵某某作询问(调查)笔录,她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她与当事人关于本次旅游活的聊天记录,以及包含当事人和所有游客在内的“东极岛之旅”微信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聊天记录显示,赵某某就东极岛之旅费用、行程等事宜全程与当事人联系,所有聊天记录显示当事人为此次活动提供行程及咨询,为旅游者订房间、订船票等事宜,并且未提及南京驴时代旅游顾问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 2021年8月30日,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9月3日,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同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其确认寻路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认可了通过“寻路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活动宣传、招徕信息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组织了8月7日至8月9日东极岛三日游旅游活动的事实,也承认当事人是寻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执法人员出示的现场照片、赵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远程勘验刻录光盘上签字捺印。 2021年9月16日,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陈燕娜、葛继华联系举报人沈某某,再次调取“东极岛之旅”微信群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录屏,执法人员对该视频刻录成光盘进行固定。2021年9月18日,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陈燕娜、葛继华对沈某某作询问(调查)笔录,沈某某表示,“东极岛之旅”微信群由出行人之一杜瑛建立,当事人的真实微信名为“A寻梦世界旅行”,他们在微信群中全程与当事人联系东极岛三日游旅游活动事宜,且未出现过有关南京驴时代旅游顾问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并表示自己只知道当事人代表“绍兴市上虞区寻路户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自己也不清楚关于南京驴时代旅游顾问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 2021年9月26日,沈某某通过微信向执法人员陈燕娜提供了2000元房间定损费发票和1000元船票定金收据的照片。 2021年9月27日,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陈燕娜、葛继华对沈某某作第二次询问(调查)笔录,关于2000元房间定损费发票和1000元船票定金收据的事宜,发票显示购买方名称为“绍兴市上虞区寻路户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收据的交款单位为“上虞寻路公司”,通过调查,发票和定金收据均是当事人以图片形式通过个人微信发给沈某某。 2021年10月12日,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陈燕娜、葛继华对当事人作第二次询问(调查)笔录,就沈某某提供的2000元房间定损费发票和1000元船票定金收据事宜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录屏中提到的4个旅行团进行询问调查,通过调查,其确认2000元房间定损费发票和1000元船票定金收据是以“绍兴市上虞区寻路户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名义开具,微信聊天记录中所涉及到的旅游团因疫情原因,并未成行。 根据上述调查确认,寻路公司的行为构成擅自从事招徕、组织旅游活动,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首先,寻路公司以本公司名义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平台,并发布大量旅游活动宣传信息,内容包含旅游活动的具体行程、费用、报名联系方式等,该行为构成招徕旅游活动。 其次,当事人通过个人微信、电话等方式组织了8月7日至8月9日东极岛三日游旅游活动,在本次旅游活动中,当事人以名称为“A寻梦世界旅行”的个人微信与游客代表赵某某联系本次旅游活动相关事宜,并加入了其中一位出行者杜瑛建立的“东极岛之旅”微信群,在微信群内与游客们讨论商定行程、费用等问题,同时当事人为游客提供了预订酒店和船票的服务,并通过个人微信账号收取了本次旅游活动的定金。纵观整个组织过程,当事人均未向游客提到有关南京驴时代旅游顾问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同时根据举报人的举报材料以及对游客代表赵某某以及沈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显示,游客只知道当事人是寻路公司负责人,并不清楚有南京驴时代旅游顾问有限公司的存在。本次旅游活动中,当事人作为组织本次旅游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其应当向游客表明自己所代表的旅行社的名称,但其全程未向游客提到南京驴时代旅游顾问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均通过个人微信及电话组织此次旅游活动,且向游客沈某某出具的发票和收据抬头均为寻路公司。因此虽然当事人持有《南京驴时代旅游顾问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营业部》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但是其在本次旅游活动中,全程均以寻路公司的名义在组织,且均以寻路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和收据,因此寻路公司在8月7日至8月9日东极岛三日游旅游活动中构成组织旅游活动,并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本案中,旅游活动尚未成行,根据举报材料和对赵某某、沈某某、当事人三人的询问笔录显示,所交付的5000元定金已于8月13日全部退还,故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寻路公司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同时,经查明,当事人为寻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涉案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举报处理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举报材料一份(共12张),证明案件线索资料; 3、对寻路公司主体信息的远程勘验截图证据一份(共2页),证明寻路公司的主体信息; 4、“寻路户外”微信公众号远程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寻路公司通过“寻路户外”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活动宣传信息,招徕旅游者的事实; 5、“寻路户外”微信公众号远程勘验截图证据一组(共7张),证明寻路公司通过“寻路户外”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活动宣传信息,招徕旅游者的事实; 6、“寻路户外”微信公众号行政案件远程勘验视听证据一份,证明寻路公司通过“寻路户外”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活动宣传信息,招徕旅游者的事实; 7、赵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一份(共5张),证明当事人通过微信与旅游者联系并组织东极岛8月7日至8月9日三日游旅游活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8、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赵某某的身份信息; 9、对赵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组织有赵某某等12人参加的东极岛8月7日至8月9日三日游旅游活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10、《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绍虞)文综检(勘)字〔2021〕17号〕一份,证明现场执法检查情况及执法程序合法; 11、《行政案件证据》照片一组(共9张),证明寻路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12、对当事人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执法程序合法和寻路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13、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1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寻路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15、寻路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寻路公司的注册信息及寻路公司的身份,并证明当事人是寻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6、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17、沈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录屏行政案件视听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东极岛8月7日至8月9日三日游旅游活动的事实; 18、对举报人沈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组织东极岛8月7日至8月9日三日游活动的事实; 19、2021年8月7日、8日两晚共12个人房间的定金发票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证明东极岛8月7日至8月9日三日游房间定金发票是以寻路公司的名义开具的事实; 20、东极岛12人订船票手续费收据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证明东极岛12人船票手续费收据为寻路公司出具的事实; 21、对当事人的第二次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寻路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22、《南京驴时代旅游顾问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营业部》营业执照照片一份,证明南京驴时代旅游顾问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营业部的注册信息; 23、《南京驴时代旅游顾问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营业部》备案登记证明照片一份,证明南京驴时代旅游顾问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营业部的备案登记证明信息。 2021年10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虞)文罚告字[2021]第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第一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绍兴市上虞区寻路户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已另案查处。因寻路公司所组织的旅游活动尚未成行,且没有产生违法所得,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调查,情节较轻,故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监察窗口(非税窗口)或通过(账号:7334 1101 9590 0002 396 账户名称: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账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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