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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世纪彩印有限公司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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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文综罚字〔2021〕22号


当事人:绍兴世纪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昶鸿 

住所: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西路3号 

证照名称:《印刷经营许可证》号:(浙)印证字D1-039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2021982T 


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30分,柯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尉国耀、沈沁维依法亮证对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西路3号的绍兴世纪彩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处于生产经营状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承印登记有关台账和悬挂上墙的各项制度,其无法出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财务单寿华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0月9日下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单寿华向本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她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案人员确认后,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上述调查,结合9月29日上午检查现场获取的事实证据,查明:绍兴世纪彩印有限公司,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在2021年9月29日上午被绍兴市柯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当场查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柯文综检 (勘)字〔2021〕22号)。执法过程合法及当事人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违规行为事实; 2、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了执法过程及绍兴世纪彩印有限公司现场情况; 3、绍兴世纪彩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注册信息和法定代表人李昶鸿的身份及当事人的印刷经营资质; 4、法定代表人李昶鸿、委托代理人单寿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实了李昶鸿、单寿华的身份信息,以及当事人授权委托单寿华办理此案的事实; 5、委托代理人单寿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违规行为事实。 委托代理人单寿华已在上述证据中签字按印确认。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较轻,并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篇印刷企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第一档“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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