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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袍江强达彩印有限公司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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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综罚字〔2021〕24号 


当 事 人:绍兴袍江强达彩印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60575635F; 印刷经营许可证,编号:(浙)印证字第D-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彩娟 住 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马山镇宁双村庙前江西岸 


2021年11月4日下午,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马山镇宁双村庙前江西岸的绍兴袍江强达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中,法定代表人陈彩娟陪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中堆放有印有“M&G晨光”字样包装装潢印刷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该印刷品相关委印材料,当事人表示仅能提供该印刷品的印刷版及《订购单》。随即执法人员对陈彩娟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陈彩娟在笔录及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相关证据及执法过程已拍照固定。 2021年11月10日, 我局对当事人以涉嫌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冯某刚进行进一步调查询问。 现已查明:2021年10月底至11月初,当事人接受委托印制印有“M&G晨光”字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规定验证、核查该印刷品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000元(10000张*0.3元/张),因该批印刷品未交付,当事人未收取订金,故未产生违法所得。 2021年11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综罚告字〔2021〕24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无违法所得,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较轻,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十一)印刷企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7“情节较轻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户名:绍兴市非税收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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