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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彩印包装厂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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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综罚字〔2021〕25号 


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彩印包装厂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5894180P印刷经营许可证,编号:(浙)印证字第DF-021号 

投资人:孙自强 住所: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王家庄村 


2021年11月8日上午,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王家庄村的绍兴市越城彩印包装厂(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经营中,现场负责人吕某军陪同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印刷品承印登记簿》,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吕某军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吕某军在笔录及相关文书上签字捺印确认。相关证据及执法过程已拍照固定。 11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以涉嫌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予以立案调查。 11月10日,我局对受委托人吕某军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现已查明:一、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彩印包装厂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二、当事人此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综罚告字〔2021〕25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三章“承印登记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此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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