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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雅琴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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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虞)文综罚字〔2021〕16号


当事人:谢雅琴 

证件及号码:身份证:33062219531202XXXX 


你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一案,经查:2021年8月16日,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编号为SXDH2021081602849的信访件,反映在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称海村国庆菜市场旁边,有一间平房是没有营业执照的黑网吧,里面摆放着多台电脑,有未成年人经常出入,希望有关部门查处。 2021年8月19日15时40分,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依法亮证,告知你权利和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进入位于上虞区道墟街道称海村国庆菜市场旁边你的出租屋检查,你当时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发现你出租屋内放置两台能正常开机上网的电脑和十余台游戏游艺机,现场无人上网,但有人在玩游戏游艺机。经询问,你表示这两台电脑和十余台游戏游艺机都是对外开放并收费的,都没有办理过相关证照。据此,你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你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另案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经上报局领导并经同意,对你场所的两台电脑主机进行扣押强制措施,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2021年8月23日,我局对你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8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你承认在上虞区道墟街道称海村国庆菜市场旁的出租屋里放置两台电脑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电脑是自己购买的,网线安装的是中国移动的网线,收费是三元钱每小时,因你平时没有记账,不清楚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总收入。 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本案的举报人进行了电话调查询问,形成了电话询问(调查)笔录刻录光盘和《电话询问(调查)笔录的文字记录》,举报人反映自家小孩今年八月有一个星期常出入道墟街道国庆菜市场旁的黑网吧,有时候在电脑上玩游戏,有时候在游戏机上玩游戏,经常天黑不着家,要花光钱才回家。举报人反映这个黑网吧常有未成年人在玩,对于黑网吧收费标准和自家小孩共花了多少钱说不清楚。 2021年9月3日,执法人员到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提取了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其在电话笔录中陈述的相吻合。 现该案调查终结,案件事实如下:你未经许可,利用自己购得的两台电脑,安装好中国移动的网线,通过三元钱每小时的收费标准,与十余台游戏游艺机在上虞区道墟街道称海村国庆菜市场旁的出租屋里混合经营,吸引周边村民与小孩前来消费,你的行为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你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前后时间跨度达到两年多时间。你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平时没有记账,也没有相关电子经营记录,故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都无法计算。 根据上述调查,你的行为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虞)文综罚告字〔2021〕16号,要求你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2、没收电脑主机两台。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本案应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虽然你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数量较少,但是你利用了电脑与游戏机混合经营的模式,且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时间较长,前后时间跨度达到两年多时间。你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位于城乡结合部,平时常有未成年人进入上网消费,危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破坏了网吧市场的正常秩序,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应当予以处罚。因本案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故按照《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第一档“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情节较轻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2、没收电脑主机两台。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虞区便民中心非税窗口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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