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行政处罚
谢雅琴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分享: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虞)文综罚字〔2021〕15 号


当事人:谢雅琴 

证件及号码:身份证:33062219531202XXXX


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经查:2021年8月19日15时20分,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依法亮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到上虞区道墟街道称海村国庆菜市场旁边你租的出租屋检查,你当时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你出租屋内放置有电子游戏机,并且现场有人在玩电子游戏。经询问,你表示场所内电子游戏机是对外开放并收费的,收费标准为1元钱3个游戏币,但没有办理过相关证照。据此,你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对你进行现场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 2021年8月23日,我局对你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同日,执法人员赵华飞、陈鑫锋依法对你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你承认在上虞区道墟街道国庆菜市场旁的出租屋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并在执法人员出具的相关证据上签字捺印。 现该案调查终结,案件事实如下:你系上虞区道墟街道联江村人,在道墟街道称海村国庆菜市场旁以年租金3600元租得一间出租屋,出租屋里一共放置18台老旧电子游戏机,按照一元钱三个游戏币的收费标准对外开放,吸引周边村民前来消费。你放置的18台老旧电子游戏机中,有9台因年久失修无法正常使用。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已有两年多时间,因平时没有记账,说不清经营收入。 根据上述调查,你的行为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虞)文综罚告字〔2021〕15号,要求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以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之规定。为维护我区娱乐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我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你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