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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普乐迪娱乐城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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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虞)文综罚字〔2021〕13号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普乐迪娱乐城(经营者:陈荣夫,身份证号码:33060219751219XXXX)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4MA2FAU3T72 经营者:陈荣夫

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舜杰路60号

你单位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一案,经立案调查:2021年7月5日,接群众举报,称绍兴市上虞区普乐迪娱乐城有超时营业的情况。接到举报后,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赵华飞、葛继华于2021年7月5日15时10分到位于上虞区经济开发区舜杰路60号的上虞区普乐迪娱乐城检查,经依法亮明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确认无需回避后,对其进行检查,该场所店长单某某在场。经对其监控室查看录像后发现:该场所存在7月4日凌晨2点后仍营业的情况。询问店长得知:其表示有劝说顾客离场,但有的顾客不听,才导致营业超时。据此,该场所有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规情况,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单某某制作了《现场询问笔录》,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21年7月6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以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为由立案调查,并于7月15日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1年7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受委托人单某某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其在调查中说明了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规事实,并对6张现场照片作了签字确认。 根据调查确认:你单位于7月4日凌晨2点到2点35分期间,仍处于营业状态,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该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举报、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绍虞)文综检(勘)字〔2021〕第15号)一份:证明你单位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 3.《文化市场执法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经营者陈荣夫的受委托人单某某对你单位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违规事实的认可; 4.《调查询问通知书》((绍虞)文综调通字〔2021〕第13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 5.对你单位受委托人单某某的第二次询问《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单某某对你单位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违规事实的认可; 6.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违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 7.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关系; 8.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绍兴市上虞区普乐迪娱乐城的主体信息; 9.绍兴市上虞区普乐迪娱乐城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绍兴市上虞区普乐迪娱乐城系依法设立; 10.你单位经营者陈荣夫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陈荣夫的身份信息; 11.你单位受委托人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单某某的身份信息; 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虞)文综罚告字〔2021〕13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应当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查处时能主动配合调查,情节较轻,故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自由裁量基准:“情节一般的给予警告”之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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