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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卓印印刷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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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文综罚字〔2021〕20号 


当事人:绍兴卓印印刷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印刷经营许可证》:浙印证字第D1-125号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1MA29C0J80J 

法定代表人:陈如武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小西庄村5幢 


2021年8月10日9时12分,柯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亮明执法证件,对绍兴卓印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经营场所处于正常经营中。执法人员到生产车间现场抽查了含有“Toes Home”商标图样的印刷品,并要求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小琴出示相关委托及商标验证等有关手续,李小琴表示现场无法出示。据此情况,执法人员对李小琴制作现场询问笔录1份,并在电话请示领导后,对现场印刷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李小琴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按印。执法人员对现场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固定。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涉嫌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本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当事人涉嫌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8月13日上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如武向本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办案人员确认后,对其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其提供该两类产品委印方的印刷委托书、委印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产品的国外商标委托使用材料。通过上述调查,结合8月10日上午检查现场获取的事实证据,现查明:1、当事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2、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元,产品尚未交付且无证据证明对方有支付预付款,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推定其无违法所得。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我局于2021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文综罚告字〔2021〕20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我局认为, 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较轻,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十一)“印刷企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7”,“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情节较轻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现我局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财政专户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5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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