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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清橙宾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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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文综罚字〔2021〕19号 


当事人:绍兴市柯桥区清橙宾馆(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绍柯文网服149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1MA29BC4P1L 

投资人:濮卫良 经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滨海新天地4幢二层233-258号 


2021年7月6日10时08分,绍兴市柯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绍兴市柯桥区清橙宾馆进行检查,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钱吉雷的协助下查看了《柯桥区网吧场内巡查登记簿》,其显示:该场所场内巡查登记到2021年6月30日14时止,其后无巡查内容。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固定,并责令该网吧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场负责人钱吉雷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本局于2021年7月8日批准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当日上午,对该网吧的投资人濮卫良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查明:绍兴市柯桥区清橙宾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被查获,现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9”,“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首次被查获的,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及时整改,主动配合调查,现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文广局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财政专户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5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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