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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美豪商务图文社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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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越文综罚字〔2021〕26号 


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美豪商务图文社 (经营者:汪卫芳身份证号:330602****0110****)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2603126462) 经营者:汪卫芳 

经营场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人民西路67号一楼 


接上级通报,2021年09月10日16点20分,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人民西路67号一楼的绍兴市越城区美豪商务图文社进行检查。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后,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店正在处于营业状态,柜台上放有《斗罗大陆》第五部1等共计26册在售卖的出版物,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汪卫芳,该店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店的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随后,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对该26册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该店负责人汪卫芳做了相关调查询问笔录,整个检查过程的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固定。 9月13日,经批准,我局对该店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事立案调查。 9月16日,绍兴市越城区美豪商务图文社经营者汪卫芳来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 现已查明:2021年9月10日,该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越文综检(勘)字〔2021〕114号)(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执法程序合法,证明绍兴市越城区美豪商务图文社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2份(编号2021104、2021405),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程序合法和证据先行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 3、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审批表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证明在7日内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依法作出处理); 4、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6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程序合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和该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5、绍兴市越城区美豪商务图文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绍兴市越城区美豪商务图文社的企业信息; 6、汪卫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汪卫芳是绍兴市越城区美豪商务图文社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7、对汪卫芳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7页),证明绍兴市越城区美豪商务图文社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 综上所述,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九)中“出版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2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处罚标准“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已于2021年9月27日向你场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越文综罚告字〔2021〕26号),你店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斗罗大陆》第五部1等共计26册出版物;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你店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恒信银行营业部交纳罚款(户名: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4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店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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