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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新豪宾馆宾馆(酒店)违规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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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综罚字〔2021〕18号 


当 事 人:绍兴市越城区新豪宾馆 经 营 者:谭善兴 

证件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2330600MA2FHTDT6W 

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美安居89号,90号二楼至93号二楼 


2021年9月28日上午,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美安居89号,90号二楼至93号二楼的绍兴市越城区新豪宾馆(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常经营中,经营者谭善兴陪同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检查215、213、209房间,发现以上房间内均放置有洗漱用品(包括牙具、洗发水、沐浴液)为一次性用品,执法人员对谭善兴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谭善兴在笔录及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相关证据及执法过程已拍照固定。 当日, 我局对当事人以涉嫌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住宿服务提供者。2021年9月6日我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行为。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在客房预置洗漱用品,该洗漱用品包括牙具(牙膏、牙刷)、洗发水、沐浴液均为一次性用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客房预置一次性用品的行为,构成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在房间内预置多种类型一次性用品,情节严重,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户名:绍兴市非税收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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