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塑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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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综罚字〔2021〕20号 当 事 人:浙江中塑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5905915243; 印刷经营许可证,(浙)印证字D-162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国 住 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汤公路301号 2021年8月25日上午,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汤公路301号的浙江中塑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中,法定代表人吴国海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公司厂区内发现当事人正在印刷一批“SHELLED EDAMAME SOYBEANS”字样塑料包装印刷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印刷品相关委印资料以及其在出版行政部门相关备案材料,当事人仅能提供境外厂商的销售合同及相关委印材料,备案材料无法提供。据此情况,执法人员对吴国海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吴国海在《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文书上签字,执法过程及相关证据已拍照固定。 8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以涉嫌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予以立案调查。 9月1日,执法人员对吴国海进行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现已查明:2021年8月份,当事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300元(23000个×0.1元/个=2300元),因未收订金且该批产品未交付,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2021年10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综罚告字〔2021〕20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无违法所得,且主动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较轻,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十一《印刷企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7“情节较轻的”档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户名:绍兴市非税收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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