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博物馆藏品入藏标准和征集工作流程



来源 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藏品入藏标准

第一条 藏品征集应紧密结合本馆的性质和特点,围绕陈列展览和研究等业务工作而展开。征集形式包括协商转让、接受、捐赠、拍卖购买、有偿调拨、商业购买及其它合法途径。

第二条 藏品征集的范围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出土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文献资料、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三、反映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四、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五、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三条 我馆的藏品征集工作由我馆文物征集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征委会),凡是馆内、外有关文物征集的线索、信息、信函,应汇总到征委会,并由其负责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要切实保证征集藏品的质量。所有的拟征集藏品均须通过省文物局组织的相关专家(3名以上)的鉴定评估。单件藏品征集原则上限定于珍贵文物(标本);或自成系统的藏品,珍贵文物(标本)也应占一定的比例;因陈列展览需要,或所属藏品空缺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二、藏品征集程序

第五条  藏品征集申报工作的时间:每年9月底申报次年度上半年的征集计划,每年4月底申报当年度下半年的征集计划,或在必要时申报临时征集计划;

、征集计划由文物鉴定小组3名(含)以上有关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出具“鉴定评估意见”;我馆征委会经办人应根据“鉴定评估意见”,完善征集计划,办理征集手续;

、文物在没有办理完征集手续前,可暂时寄存在保管部。文物征集工作完成后,将登记表、文物及相关资料一并交保管部,由保管部开具入库凭证三联单,第一联及文物征集登记表交总账保存;第二联交被征集方保存;第三联及文物交保管员保存。

第六条 财务科应凭保管部开具的入库凭证复印件支付奖金或征集款。年底,财务科应根据当年征集文物经费支出账单与保管部当年文物入库登记账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陈列部收到保管部文物入藏的通知书后,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捐赠证书应统一编号。收购、拨交文物不发证书。

  第七条 每年年底前,征委会应对本年度的征集工作做出评估和总结,并将有关材料(含已征集藏品的清单、经费使用报告等)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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