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13Q/2020-037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主题分类: | 旅游、服务业 | 发文字号: |
《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培育认定办法》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 ||||||
|
||||||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文旅夜间经济发展,营造全市文旅消费良好氛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文旅消费中的体验感和幸福感,推进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创建。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培育文化和旅游消费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绍兴市商务局制定《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培育认定办法》。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顺应文旅消费需求升级新趋势,主动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加快推进文旅夜间经济发展,营造全市文旅消费良好氛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文旅消费中的体验感和幸福感。 第二条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企业主体,积极引导社会多元投入,激发市场主体参与文旅夜间经济发展积极性,提升文旅夜间消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创新文旅业态、商业模式、消费场景,激发文旅消费升级新动能,创新供给引领文旅夜间消费新时尚,强化文商旅产业融合,推进市场共拓,打造文商旅夜间经济品牌。 第四条 加强部门协同、市区(县)联动,构建项目共推、平台互联、宣传互通的联动机制。 第五条 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依托一定的城市街区或者乡村特色生活片区,以文旅休闲为主要功能,以文化体验、娱乐健身、特色餐饮、品牌购物等为主要业态,区域内人居环境优美,美食节、购物节、艺术节、灯光秀等活动丰富多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综合管理保障有力的特定区块。 第六条 集聚区认定采取“区、县(市)推荐、综合评审”的方式有序开展。对评选公布的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实行退出机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集聚区的认定工作由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本办法具体组织认定验收,通过验收评定的认定为集聚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认定条件分为申报要求和认定要求。申报要求是确认集聚区培育的准入条件。认定要求是命名集聚区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集聚区应同时具备以下申报要求 (一)有明确的四至范围; (二)有完整的创建思路; (三)有完整可行的创建方案和行动计划; (四)培育时间在一年以上; (五)植入有一定的特色文化主题; (六)有优美的区域环境; (七)有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 (八)有统一有效的管理运营机构; (九)有丰富的夜间消费业态:时尚“夜购”、风味“夜食”、精品“夜宿”、魅力“夜游”、活力“夜娱”、书香“夜读”、快乐“夜健”、城市“夜品”,不少于4项。 第十条 集聚区应同时具备以下认定要求 (一)必备性条件 1.文商旅业态丰富; 2.文旅特色比较突出; 3.生态环境优良; 4.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完善; 5.区域管理实施到位。 (二)限定性要求 1.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文旅安全责任事故; 2.未发生恶性或群体性旅游市场事件; 3.无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等现象; 4.无黄赌毒、三俗等文旅不文明现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共分为创建审核和认定命名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培育创建审核阶段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进行集聚区培育创建的申报。申报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申报表》; 2.《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创建方案》; 3.按申报条件提供相应的辅佐材料。 (二)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向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推荐意见,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申报单位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绍兴市文广旅游局、绍兴市商务局通过对申报单位实地考察、组织专家会审等形式,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列入培育创建名单。 第十三条 认定命名阶段程序 (一)创建单位所在的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要求,负责本区集聚区认定的推荐。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认定集聚区的报告; 2.《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评定细则》自评表; 3.相应指标的辅证材料(包括方案实施、规划实施、指标佐证等)。 (二)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本区集聚区的推荐工作,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绍兴市文广旅游局、绍兴市商务局通过组织实地考察、专家会审等对集聚区进行明察暗访,并按《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评定细则》进行打分,确定评审认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集聚区予以命名。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宣传推广支持。将集聚区作为全市创建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的核心进行宣传,在全市文旅宣传推广中予以重点推介。 第十五条 资金支持。各区、县(市)政府应对集聚区给予相应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金融支持。支持与各大金融机构战略合作,重点支持集聚区相关业态开发建设。引导各类资本投资集聚区。鼓励采取PPP等模式建设集聚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申报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原则上全市每年认定1次集聚区; 第十八条 各地要在政策、资金、项目、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综合施策,加大对集聚区的支持。 第十九条 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条件,推荐符合条件的集聚区进行申报。对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申报认定资格,并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由绍兴市文广旅游局对已经认定的集聚区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监管和复核过程中,实行退出机制,视出现的问题的严重程度,实行通报、限期整改或取消称号处理,被取消称号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绍兴市文广旅游局、绍兴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四、适用范围 文件自发布之日期施行,范围为本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行政区域范围。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解 读 人:刘 翔 俞鹏炯 联系电话:89180835 85120745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