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蔓烟阁(qmlike.com)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罚字〔2019〕第2号
当事人:孙斐(青蔓烟阁网站及app所有人,性别:女,身份证号:330621********8401,住址:浙江省绍兴县王坛镇镇前西街37号) 根据举报,2019年4月30日下午3时39分,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支队905办公室内使用办公电脑及手机对网址为“www.qmlike.com”的青蔓烟阁网站及青蔓烟阁app进行远程勘验。经勘验核查,该网站及app内均未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在登录账号密码后,发现该网站及app内文章均可阅读,部分文章提供下载。执法人员浏览该电脑及手机网站各页面,未发现广告及充值页面,浏览手机app页面,发现“快手”、“腾讯视频”、“传奇”等广告页面。执法人员对上述远程勘验内容通过“KK录像机”软件及手机自带录屏功能、数码摄像机进行全程录像,远程勘验时,执法人员打开“国家授时中心”网站获取取证开始、结束时间,对取证过程进行记录,数据进行保存,形成相关纸质及电子证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2019年4月30日,我局当事人以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予以立案; 2019年5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 2019年5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同日,该网站已无法打开,app内内容已全部清除,IP地址14.18.141.141服务器已关闭。现已查明: 1、网址为“www.qmlike.com”的青蔓烟阁网站及青蔓烟阁app系当事人个人所有及进行运营、维护,当事人未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2、经勘查核实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网站及app内少量网络出版物含有宣扬淫秽、色情内容; 3.当事人经营该网站及app的广告累计收入为3678.71元人民币,服务器租用费用合同中约定为每月710元人民币,根据当事人笔录,认定其实际支付6个月,即人民币4260元,其他费用无法计算,故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7938.71元,无违法所得; 4、当事人经营的网站及app的服务器系租用自广东茂名市群英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器; 5、当事人经营的网站及app的服务器IP地址为14.18.141.141,服务器及网站已于2019年5月30日前关闭,app内内容已清空。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远程)勘验笔录》(绍市文检网(勘)字〔2019〕第2号)1份(共2页),证明执法过程,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事实; 2、证据收集单1份(内含DVD光盘一张,光盘内容为:远程勘验录屏录像共4段、电脑截屏21张、网站内下载的作品文件压缩包4个),证明执法过程,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事实,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网站及app内少量网络出版物含有宣扬淫秽、色情内容的事实; 3、网站截屏打印件1份(共21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事实,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网站及app内少量网络出版物含有宣扬淫秽、色情内容的事实; 4、孙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其的身份信息; 5、当事人与茂名市群英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器租用合同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网站及app的服务器租用性质及费用结算方式; 6、广告收入统计截屏打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广告收入; 7、《调查询问笔录》(对当事人)2份(共7页),证明该网站及app系当事人所有及当事人进行运营、维护的事实,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 8、电脑及手机截屏、照片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网站已无法打开,app内内容已全部清除,IP地址为14.18.141.141服务器已关闭。 2019年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罚告字〔2019〕第2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当事人经营的网站及app内少量网络出版物含有宣扬淫秽、色情内容,按照《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出版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22第三档之规定,另在案件调查阶段,当事人及时关闭网站及服务器,清空app内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事的网络出版服务业务予以取缔,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账号:1211012029200065467,地址:绍兴市胜利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O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