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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鑫隆大酒店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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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综罚字〔2023〕4号 


当 事 人: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鑫隆大酒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1MAC3HNXA90 

经营者:潘龙波 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锦泰澜商厦1幢301-319室、401-413室 


2023年3月16日上午,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锦泰澜商厦1幢301-319室、401-413室的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鑫隆大酒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常经营中,经理任某陪同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检查空净房8327、8335房间,发现以上房间内均放置有一次性用品(包括拖鞋、洗发液、沐浴液、浴帽),执法人员对任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任某在笔录及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相关证据及执法过程已拍照固定。 3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以涉嫌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一、当事人系住宿服务提供者;二、2023年2月16日,我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行为;三、3月16日,当事人在客房预置一次性用品,该用品包括拖鞋、洗发液、沐浴液、浴帽均为一次性用品。 2023年4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综罚告字〔2023〕4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客房预置一次性用品的行为,构成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因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且提供的一次性用品总量较少,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之原则,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户名:绍兴市非税收收入结算分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柯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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