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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心愿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6-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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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文综罚字〔2022〕1号 

案件名称: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当事人名称:绍兴市心愿网吧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勤龙 

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之规定。经查阅行政处罚档案,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属首次被查获,情节较轻,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6”,“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首次被查获的,处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壹仟)元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作出处罚的日期: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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