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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艾慕娱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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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虞)文综罚字〔2021〕10号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艾慕娱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JPRGJ5E 

法定代表人:曾伟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333号 


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一案,经立案调查: 2021年5月21日,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上虞区公安局百官派出所移交的关于绍兴市上虞区艾慕娱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9日凌晨2点后存在超时经营情况的线索移交单,并附有监控录像、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上述证据材料显示:绍兴市上虞区艾慕娱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9日2点后存在超时限经营的情况。据此,该场所涉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 2021年5月24日,我局依法对绍兴市上虞区艾慕娱乐有限公司以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为由予以立案调查,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1年5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行政负责人王某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其在调查中承认了当事人于2021年5月9日凌晨2点后存在超时经营情况的事实,并对公安部门移交的监控录像、询问笔录作了签字、捺印确认。 2021年6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曾伟进行了约谈,制作了约谈笔录,其在约谈中说明了当事人在同一个场所内同时经营歌舞娱乐场所和酒吧,两者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事实。 2021年7月2日,该案调查终结,具体事实如下:当事人在同一地址同时注册了歌舞娱乐场所和酒吧,两者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当事人于2021年5月9日2点后存在超时限经营的情况,该行为构成了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公安部门的《线索移交单》1份(共1页),证明本案来源; 2.公安部门移交的监控录像刻录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 3.公安部门移交的《询问笔录》2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 3.《调查询问通知书》((绍虞)文综调通字〔2021〕10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 4.对当事人行政负责人王某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行政负责人王某对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的认可; 5.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曾伟的《约谈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同一个场所内同时经营歌舞娱乐场所和酒吧,两者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事实;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7.当事人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歌舞娱乐场所; 8.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曾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曾伟的身份信息; 9.当事人行政负责人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行政负责人王某的身份信息; 10.委托书一份,证明王某系受当事人的委托来处理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一案的相关事宜。 2021年7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虞)文综罚告字〔2021〕10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条序号5“情节一般的”档“(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情节一般的,警告”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情节一般。故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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