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行政处罚
绍兴市炫彩印刷有限公司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分享: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越文综罚字〔2021〕18号 


当事人: 绍兴市炫彩印刷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905887044) 

印刷经营许可证(编号:((浙)印证字DF-004号) 

法定代表人:王璐颖 住所: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壶觞村 


2021年6月25日上午,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进入绍兴市炫彩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正在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邵某勇出示相关证照,其所出示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据此情况,执法人员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含有“OMEGA”字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150张及印刷使用的PS版1张和烫金版1张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绍市越文保字〔2021〕102号),对邵某勇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过程及相关证据已拍照固定。 6月25日,经批准,我局对该公司以涉嫌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立案调查。 7月1日,受委托人邵某勇到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做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第2次询问笔录。 7月5日,受委托人邵某勇到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做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第3次询问笔录。 现已查明: 1、绍兴市炫彩印刷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 2、该公司擅自印刷含有“OMEGA”字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属于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3、该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开始印刷含有“OMEGA”字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共计150张,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57.5元,无定金,产品尚未交付,无违法所得。 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依法完成,其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绍越)文综检(勘)字〔2021〕110号),证明现场检查程序合法,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及现场取证的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含有“OMEGA”字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150张及印刷使用的PS版1张和烫金版1张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类别、名称、数量; 3.《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共1页),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物品清单1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上述物品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4.邵某勇提交印刷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生产印刷委托方为绍兴洁蕊印染有限公司,印刷品数量为150张,委印时间为2021年6月22日,印刷总金额为157.5元的事实; 5.王璐颖、邵某勇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王璐颖与邵某勇的身份信息;《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邵某勇受绍兴市炫彩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璐颖的委托的事实; 6.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8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程序合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和该公司存在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7、照片证据1份(共1页),证明带“OMEGA”字样的印刷品是粘贴在成品布的包装塑料袋子上的,为包装装潢印刷品; 8、绍兴市炫彩印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绍兴市炫彩印刷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与经营范围,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印刷经营公司; 9.对该公司经理邵某勇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8页),证明该公司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承印的含有“OMEGA”字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交付,无定金,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绍兴市炫彩印刷有限公司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之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无违法所得,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篇(第二十一项)《印刷企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情节较轻的”档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8月13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越文综罚告字〔2021〕18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现责令你公司停止并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含有“OMEGA”字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150张; 2.停业整顿3天(整顿事项:清退包装装潢业务、停业时间:2021年8月24日至 8月 26 日);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恒信银行营业部交纳罚款(户名: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 8 月23 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