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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精美印刷厂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7-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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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越文综罚字〔2021〕4号 


当事人:绍兴市精美印刷厂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12511K)

法定代表人:蒋某千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岑前村前赵工业区 


2021年3月5日上午,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单琳超、黄涧锋在依法亮证,告知权利和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岑前村前赵工业区的绍兴市精美印刷厂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生产中,执法人员要求场所提供印刷品的承印登记资料,该场所无法提供,且表示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据此情况,执法人员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场所现场负责人胡某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固定。 3月5日,经批准,我局对该场所涉嫌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一事立案调查。 3月16日,绍兴市精美印刷厂现场负责人胡某受该场所法定代表人蒋某千委托来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 现已查明:该场所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越文综检(勘)字〔2021〕203号)(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执法程序合法,证明绍兴市精美印刷厂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 2、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程序合法和该场所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违法事实); 3、绍兴市精美印刷厂的《营业执照》及《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绍兴市精美印刷厂的企业信息,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印刷经营场所; 4、《委托书》1份,(证明胡某受绍兴市精美印刷厂法定代表人蒋某千的委托的事实); 5、对现场负责人兼受委托人胡某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4页),证明绍兴市精美印刷厂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违法事实及所有证据都经胡某质证。 你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和《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第三章 “承印登记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较轻,且场所事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的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序号4“情节一般的”档“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我局已于2021年4月15日向你场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越文综罚告字〔2021〕4号),你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责令你场所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你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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