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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方壶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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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虞)文综罚字〔2021〕20号 


当事人:绍兴上虞方壶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BH9KF8H 

法定代表人:伍翠月 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高铁新城万达商业广场J4-A2地块A区3幢2206


2021年9月30日,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赵华飞、葛继华经依法亮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到位于上虞区高铁新城万达商业广场J4-A2地块A区3幢2206的你单位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了该酒店的612、613、2126三个客房,发现上述三个客房都放置有一次性牙具、一次性浴帽和一次性拖鞋。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这个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之规定。依法监管并查处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行为,是为了更好地推进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是我局的法定职责。对经宣传引导、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合情合理。因此,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千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监察窗口(非税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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