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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昕昕文具店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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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文综罚字〔2021〕27号

当事人:绍兴市柯桥区昕昕文具店 

证照名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号:新出发绍市柯区字第019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1MA2FHJC48A 

经营者:高先进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环镇南路 


2021年10月26日下午,绍兴市柯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环镇南路的绍兴市柯桥区昕昕文具店进行检查,当事人证照齐全且正常营业中,经营者高先进陪同检查。检查中抽取销售的出版物书籍《冰火魔厨》(8)、《魔兽战神》(14)、《龙王传说》(17)并要求出示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高先进表示无法出示。据此,执法人员填写现场检查笔录,高先进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1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0月28日上午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案人员确认后,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上述调查,结合10月26日下午检查现场获取的事实证据,查明:绍兴市柯桥区昕昕文具店,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在2021年10月26日下午被绍兴市柯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当场查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柯文综检 (勘)字〔2021〕27号)。执法过程合法及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规行为事实; 2、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了执法过程及绍兴市柯桥区昕昕文具店现场情况; 3、绍兴市柯桥区昕昕文具店的《营业执照》、《出版物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注册信息和经营者高先进的身份及当事人的出版物经营资质; 4、经营者高先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高先进的身份信息; 5、经营者高先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规行为事实。 经营者高先进已在上述证据中签字按印确认。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之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的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九)出版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8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被查获,情节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财政专户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5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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